為何「認知症發病前」需要家族信託
仙台市及宮城縣隨著高齡化進展,認知症患者人數逐年增加。父母一旦發病認知症,本人意思確認困難,本人名義的不動產將無法依法進行出售、出租、翻修等行為。
例如,希望出售父母擁有的舊宅來支付設施入住費用時,若已罹患認知症且判斷力喪失,僅憑家族同意無法進行出售手續。即使利用成年後見制度,從向法院申請到選任後見人也需要數月時間,待後見人(律師、司法書士等專業人士)開始管理後,家族將無法自由調動財產。
「家族信託(民事信託)」近年來作為事先預防這類問題的制度備受關注。
家族信託是什麼
家族信託(民事信託)是指財產所有人(委託人)將財產管理與處分委託給信任的家族成員(受託人)的法律制度。
當事人的角色
換句話說,基本設計是「父母將自己的不動產交由子女管理,但房租收入和利潤繼續由父母本身領取」。
信託的目的與效果
設立家族信託後,受託人(子女)可不經委託人(父母)的判斷,對信託不動產進行管理、出租、出售、修繕等行為。這樣一來,即使父母患上認知症喪失判斷力,不動產的適切管理與活用也能繼續進行。
家族信託與成年後見制度的差異
與家族信託常被比較的制度是「成年後見制度」。主要差異如下。
| 比較項目 | 家族信託 | 成年後見制度 |
|---|---|---|
| 開始時期 | 判斷能力喪失前開始 | 判斷能力低下後申請 |
| 管理者選定 | 家族可自由選擇 | 法院選任(多為專業後見人) |
| 不動產出售 | 依信託設計可行 | 需家庭法院許可 |
| 費用 | 僅設計費用(無持續費用) | 後見人報酬每月持續發生 |
| 靈活性 | 高(依信託契約設計) | 低(優先保護本人利益) |
成年後見制度以保護本人財產為最優先,因此「投資、出租經營擴大」和「積極資產活用」常受限制。相比之下,家族信託由家族主動設計運用,對不動產經營者而言更具實用性。
家族信託可對應的不動產管理與活用
出租經營的延續
子女作為受託人可管理父母名義的公寓或出租住宅,代理租金收取、修繕應對、入住者對應等事務。
空屋的處分與出售
父母入住設施後成為空屋的舊宅,子女作為受託人可進行出售手續。出售代金仍屬父母(受益人),可用於設施費用或生活費。
不動產的翻修與重建
老舊建築的翻修或重建,依信託契約內容,受託人亦可進行。
二次、三次相續的規劃
巧妙設計信託,可提前設定「父母過世後由子女,子女過世後由孫輩」等受益人承繼順序(受益人連續信託)。
仙台的家族信託手續與費用估計
手續流程
費用估計
| 費用項目 | 估計 |
|---|---|
| 專業人士(司法書士等)設計與諮詢費用 | 約30萬~80萬日圓(依財產規模、複雜度變動) |
| 公正證書作成費用 | 約數萬日圓 |
| 不動產信託登記費用(登錄免許稅) | 固定資產稅評價額的0.3~0.4% |
| 信託口座開設費用 | 依金融機構而異(免費~數萬日圓) |
與成年後見制度的專業後見人月額報酬(約月2萬~6萬日圓)相比,家族信託雖初期費用較高,但長期來看常能控制運營成本。
家族信託的注意事項與限制
相續稅對策效果有限
家族信託是財產管理制度,對相續稅本身無直接減稅效果。相續稅對策需與生前贈與或不動產評價壓縮等其他手法結合考慮。
信託設計不當將無法發揮效果
信託契約內容若含糊不清,或對象資產範圍有誤,緊急時刻將無法正常發揮功能。必須委託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。
受託人(子女)的負擔與責任
成為受託人的子女須依善管注意義務對信託財產負法律責任。若不動產管理經驗不足,可採取與可信賴的不動產公司結合管理委託的實務對策。
總結:家族信託必須「在精神健全時」設立
家族信託只有在委託人(父母)判斷能力仍充分時才能設立。一旦到了「開始擔心認知症」的階段就為時已晚。
仙台市內擁有不動產的高齡父母家人,建議儘早諮詢家族信託專業人士,與全家人共同討論未來的財產管理與不動產活用。適切的準備,將為父母與子女帶來安心的財產管理。
作者
森 信幸
代表取締役 / エムアセッツ株式会社
宅地建物取引士(宮城縣 第018212號)
以仙台市青葉區為據點,持有並營運以Sha Maison為中心的高品質租賃物業。堅持全棟可養寵物的方針,致力於為住戶和寵物打造舒適的居住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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